以案为鉴 无视法律和法规、造假案例无奇不有安全培训竟然如此荒唐“走过场”……

   

  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甚至与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

  和考试点不按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不严格,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实施培训,不按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

  9月,四川省眉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新上岗的27名从业人员《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记录均是在入厂的同一天时间内完成了72学时以上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经立案调查,该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的行为,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9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月,山东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被处罚的10家企业予以公开曝光,问题都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湖南省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做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中某新入职员工的考核试卷评分为100分,但该套试卷的实际总分仅80分,试卷评分与试卷总分不符。

  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山东日照市岚山区依法查处一起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岚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中发现,该公司为应付检查,一人代替多名作业人员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签字,存在很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负责人熊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处。

  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在对某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发现:

  抽查2021年调岗人员“秦翠芳”安全教育培训档案,“2020年11月、2021年2月”两次安全培训的讲师均为“李林”,查阅“李林”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入职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毕业时间为2017年),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5条“培训教育管理”9中“安全培训教师一定要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的要求。

  抽查“秦翠芳”安全教育培训档案,2021年4月29日调岗前记录显示自2021年4月21日至28日,接受车间级安全培训36学时、接受班组级安全培训24学时,培训教师均为张新勇,不符合实际情况。

  山东滨州滨化集团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因为员工安全培训考试成绩实际57分,而记录为61分,被滨州市滨城区应急管理局处罚1.99万元。

  5月14日,江苏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公司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来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很明显弄虚作假行为。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公司没办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30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司机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7日至8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华电福新周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督导检查中,发现实施工程单位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安全培训考试成绩记录不真实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公司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采取机考模式,2月18日记录的钟某某共11名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机考成绩全部为满分100分,检查组3月8日抽取该项目部上述11名员工做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情况复查,现场重新考试后11名员工考试成绩无一人满分,并有一人不及格。3月8日的抽考试卷内容均属入职人员一定掌握的安全教育知识,大部分内容与2月18日的机考考试内容一致,且从3月8日现场抽考情况看,部分参加考试人员不会使用安全培训机考答题器、不会使用机考系统。以上情况证实该项目部2月18日上述11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机考成绩全部为100分的记录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当场制作《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调查认定,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安全教育考试成绩记录不真实,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复查情况与档案记录不符。依据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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