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叉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李某某驾驶叉车于公共道路上卸货,所卸货物为马某所驾驶货车上的货物,该货车逆向停放在可正常通行的路段上,叉车的叉齿有一部分停留在货车内部,一部分在货车外部。韩某某骑电瓶车沿道路行驶,未佩戴头盔,并试图从前述叉车与货车之间通行,与叉车叉齿碰撞发生事故,致使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李某某所驾驶叉车系其本人出资购买,登记在某商贸公司名下。马某所驾驶货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双方签订有挂靠协议;该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韩某某起诉李某某、某商贸公司、某运输公司、马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要求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李某某驾驶的叉车与马某停放在路段上的货车共同在案涉道路上卸货,两车的卸货行为对道路正常通行造成较大影响;本案叉车的应用限制范围为某物资市场某区某号,李某某将叉车驶离固定地点在道路上使用,且不具备相应特定种类设备驾驶人员证;韩某某在骑行中未佩戴头盔,同时对道路通行状况疏于观察,径行从叉齿与货车之间相对狭小的空间通过,其本身亦存在过错;某商贸公司系叉车登记使用人,其未尽到管理义务,且对于李某某驾驶资格情况未予核实;马某与某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综上,认定交强险赔付后,剩余部分由李某某、某商贸公司承担50%责任,马某、某运输公司承担30%责任(先由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马某、某运输公司赔偿),韩某某承担20%责任。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参照实践中的情况去看,叉车这种车辆类型在登记和保险手续的办理上无法按照普通机动车来对待,故无法投保交强险系不能归责于叉车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综合看来,案涉叉车属于机动车类型,但车辆的管理人、所有人不应在未投保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应按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向被侵权人予以赔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韩某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韩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告李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韩某某赔付费用。

  韩某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依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相应的责任。那么叉车是否适于上述规定呢?结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机动车相关国家标准、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及有关部门文件内容,叉车系特定种类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在特定区域使用,不适于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不属于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领域应投保交强险的道路机动车辆,其无法投保交强险不能归责于己。因此,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有关主体无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