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叉车怕担责给车主留纸条 男人三“进宫”

   

  被告人龚某在偷盗一台叉车后,因惧怕被抓,又通过给被害人留纸条的方法告知对方叉车方位,但此举仍旧构成偷盗罪。近来,谯城区法院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6日清晨2时许,龚某来到亳州市高新区酒城大路与菁华路邻近,运用平口螺丝刀撬开闫某的板车主驾驭车门,后驾驭板车拉着闫某的叉车向古乡镇行进,行进至古乡镇后,龚某把叉车从板车上卸下,将板车停在一水泥店门口,又将叉车藏匿于涡阳县公吉寺龚楼邻近。同年9月5日龚某意识到偷盗现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将偷盗的叉车停放在涡阳县标里镇镇政府邻近,并把写有叉车方位的纸条贴在闫某板车上,后闫某与公安机关找回叉车。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确定,叉车价值50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龚某因犯偷盗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于201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系累犯。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偷盗别人资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应予惩办。被告人龚某曾因故意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分。被告人龚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率直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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